问题 | 法官的申诉 |
释义 | 法官对人民法院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陈述,要求纠正原处分决定的行为。法官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官申诉是申诉救济程序的前提,必须符合下述条件:申诉的法官须是受人民法院处分的法官;申诉应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在法官的申诉和上级机关的审查处理期间,作为原则,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受理机关受理法官的申诉后,应当由专门的办案人员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原处理机关所作的处分决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处分法官的意见。经过审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其范围不受原处分决定范围的限制。如果对法官处分确有错误,原处分机关、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错误的处分决定。因处分造成法官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法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法官对处分决定不服,除了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外,也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一般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受处分法官对于原处理机关的申请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申请复议不是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法官可以不经申请复议而直接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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