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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的等级
释义

法官的等级

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确立的法官级别序列。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四等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2至12级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原则上应按法官现行职务编制等级;法官等级的评定标准,应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在具体评定时,所任职务应当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要全面考虑法官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审判作风、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等表现的好坏,业务水平的高低,审判工作实绩是否突出等,综合加以评定。评定法官等级的人员范围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海事、铁路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在编在职的法官。对于在编而非在职的法官可暂缓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对于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法官,不能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法官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可以依照规定逐级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也可以提前晋升。依照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因违法乱纪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法官等级。在下列情况下,法官等级应予取消:受撤职处分,免去法官全部职务的;受开除处分的;辞去所有法官职务的;辞退的;调离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的评定、晋升、降低和取消,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法官等级制度有利于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单独的法官等级序列,有利于反映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在素质上的不同要求,也可以从不同等级称谓上体现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在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审判经验和资历等方面的区别,激励法官的进取心,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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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