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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的个人特性
释义

法官的个人特性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特别是美国实在主义法学家们抄袭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行为主义,推行心理学法学。他们认为法官判决,包括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纯粹是一种任意性行为。即倾向于主张法官不要形式逻辑、不要判断和推理,而主要是凭“个人特性”来决判案件。这种“法官的个人特性”是由法官本能的、下意识支配的各种动机、反感及类似影响其心理状况与行为的一切情况所构成。判断是否正确取决于法官对外界能否作正确的反映,就是遵照“刺激—反映”的模式。这显然是倡导一种露骨的反法制主义的“法官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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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