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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的奖励
释义

法官的奖励

人民法院依照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官奖励的规定,根据法官在审判中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做出的贡献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给予法官一定荣誉和物质利益,以资鼓励的法官管理制度。法官奖励制度作为法官管理工作中一种经常适用的激励机制或者激励手段,是法官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给予奖励: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有其他功绩的。奖励的种类主要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就是向受奖的法官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奖励物品,以资鼓励;精神奖励就是给予受奖法官精神上一定的荣誉和鼓励,以激发法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精神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嘉奖的,由受奖法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批;记三等功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分别由本级人民法院审批;记二等功、一等功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授予模范法官称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对担任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法官的奖励,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后再按拟奖种类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法官奖励一般在年终进行,可结合年度考核,在法官个人思想总结和有关组织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群众评议,有关组织和领导评鉴,自 下而上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应受奖法官名单后,按拟授奖励的审批权限,经审核后呈报批准,必要时也可由有决定权的法院直接授奖。对审判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或者有其他特别突出事迹的法官,需要及时奖励的,也可以随时呈报,随时审批。上级法院接到下级法院的奖励请求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同意和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给予答复。法官受奖后,如果发现受奖法官的事迹严重失实,或者先进法官、模范法官以及被授予地方的和全国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法官,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劳动模范作风的,以及违法犯罪的,由原批准授奖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证书、奖章和奖品、奖金,停止其原来享受的有关待遇。健全的法官奖励制度有利于鼓励先进法官,带动其他法官,调动全体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形成法官的竞争机制,创造一个促进法官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充分地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完成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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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