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
释义 | 权利主体由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社会构成三部分组成,因此,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包括几种情况:(1)公民的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公民权的取得,终止于公民资格的丧失或公民的死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出生即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部门法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由各部门法规定。例如,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婚烟法规定,取得参加婚姻法关系的权利能力,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国家职工享受退休权利,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公民特殊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也从法律规定公民具有特殊权利能力时开始,从权利终止时为终止。例如,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的权利能力从其具有人大代表的资格时候开始,从不具有这个资格时终止。(2)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成立日期,终止于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3)国家机关的权利能力开始于国家机关的设立,终进于国家机关的撤销。(4)国家等社会构成的权利能力也以其存在的时间为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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