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讯线路管理工作 |
释义 | 单位和个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通讯线路管理的主管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通讯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埋设线路和无线线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通讯线路的修建、修建力量的组织、保护等事项,通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通讯线路养护及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路线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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