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全民社会主义国家”的简称。1961年10月苏联共产党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的纲领中所确认的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高级形式。苏共纲领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在苏联已经不再是必要的了,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产生的国家,已转变为全民的国家,成为整个社会的工具,表现整个社会利益,具有全民组织的性质。在苏联1977年宪法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被规定为“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内各大小民族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社会主义全民国家。”全民国家是适应发达社会主义特点的国家,其最高目标是建立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主要任务是建立共产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把它改造成为共产主义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经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全民国家两个基本阶段,只有在全民国家的基础上,随着国家管理的进一步民主化和社会组织作用的加强,无阶级社会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非政治的、非国家的形式——共产主义自治,才能取代国家政权。基于这种对苏联国家的性质的估计,苏联法学家认为全民国家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就是全民法。对于该理论,其他国家的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看法不一。该理论强调发展社会民主政治是对的,但由于对当时的国际状况和苏联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经验的估计出现某些偏差,在政治上有很大片面性,以至对苏联社会和国家后来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