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
释义 |
傅*亮的Gan f9a358轻型仓库网格卡车已经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4年11月15日14时10分左右,傅*亮驾驶卡车从广昌县方向驶往广昌县头坡镇,在头坡镇西坊段与何华会面时占用道路。结果,何华驾驶的甘f6b468轿车(载刘武)驶出了道路,导致刘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武被送往当地县人民医院住院9天,医疗费用5808元。第二天,县交警大队确认事故责任完全在傅亮身上,何华和刘武对事故不负责任;事故经交警调停后,付*亮一次性赔偿刘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等费用,共计8808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傅*亮提供了相关材料,提前向刘武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福良驾驶的车辆没有与何华驾驶的车辆直接相撞,这辆车的交通事故损失,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对付亮的索赔责任,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付亮支付保险金。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是受伤人员的单方面交通事故。傅亮驾驶的车辆没有与何华驾驶的车辆直接相撞。傅*亮不应对受伤者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将不对傅*亮负责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保险公司应向傅*亮支付保险金。事故发生在道路上,造成受害人受伤,属于“交通事故”;此外,傅亮在驾驶过程中非法占用道路超车,导致何华采取避让措施。汽车驶出道路,导致车上的刘武受伤。何华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根据法律规定,造成危险情况的傅*亮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傅*亮已提前支付了赔偿金,其损失应在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得到赔偿 [管理与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故障或道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由于故障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无论车辆之间是否发生直接碰撞,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身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车辆“如果侵权人的车辆对道路上的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事故原因和责任。在本案中,傅*亮驾驶自己的卡车强行超车,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道路,导致何华采取避让措施。汽车驶出道路,导致车上的刘武受伤。何华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傅亮驾驶的车辆没有与何华驾驶的车辆相撞,但导致事故的是傅亮的非法驾驶。傅亮的行为与刘武的受伤有因果关系。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傅*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的索赔责任 第三,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傅*亮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为甘f9a358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还同意为该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的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关系已建立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傅*亮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偿事故损失,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如果像本案的事故一样,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之间没有碰撞为由拒绝理赔,就会造成这样一种恶劣的社会现象:当肇事者有违法驾驶行为时,面对事故的危险状态,受害方会选择后果更严重、损失更大的危机处理方式,即让车辆直接相撞,而不是采取规避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当然,这种逻辑是荒谬和不可取的。当我们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非法驾驶和被他人占用道路的危险时,我们当然需要采取有利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事故无法避免,我们也应该尽量避免风险,以最小的损失面对,而不是让双方车辆直接相撞,使事故后果更加严重 综上所述,福良的车辆在行驶中非法占用道路,造成事故和刘武受伤,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既然傅*亮先向刘武支付了赔偿金,他当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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