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英;1688英国宪法性法律。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为了确立君主立宪政体,国会于1689年颁布了《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未经国会的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不得停止法律的生效;未经国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在和平时期,不得征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国会议员的选举应该是自由的。议员在国会有演说辩论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凡新教徒臣民为自卫的需要,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自备武器;不得滥施酷刑,也不得课以过重的罚款。这些规定基本上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刑事被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