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解程序规则 |
释义 | Rules on the Proceduce of Conciliation国际法研究院1927年9月2日通过的决议。《决议》提出关于和解程序的一些原则,主要是:(1)和解委员会由双边或多边条约成立的有一定期限或无限期的以解决争端的永久性机构。(2)缔约国各自指定和解委员会成员,成员必须是受到普遍尊敬并熟悉有关当事国政治事务的人员。(3)缔约国之间的所有争端,不论性质如何,如经外交途径得不到解决,都应提交和解委员会解决,除非当事人通过条约或仲裁协议将争端直接提交司法或仲裁机关解决。(4)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作出报告。报告中所包含的对事实的陈述、法律观点及建议对各方均无拘束力。(5)工作结束时,委员会起草一项记录,说明当事国各方已达成协议或说明无法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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