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
释义 |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1929年7月27日签订于日内瓦的公约。中国是签字国。主要内容是:(1)战俘是在敌方国家的权力下,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队伍的权力下;他们应受到人道待遇和保护,特别是不遭受暴行、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2)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用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钢盔和防毒面具亦然。(3)战俘应在被俘后尽速撤退至远离战斗地带的地区,俾免于危险。(4)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5)不得令战俘从事其体力不能胜任的工作;战俘所完成的工作应与作战行动没有任何直接关系。(6)战俘应受拘留国武装部队现行法律、规则及命令的拘束;拘留国军事当局和法庭对违法战俘判处刑罚不得超出对其武装部队人员犯同一行为所规定的刑罚;对企图脱逃的战俘得加以特别监视,但不得因此而剥夺本公约给予战俘的任何保障。(7)缔结和约后,战俘应于最短期间内予以释放并遗返。《公约》经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修正,对加入《公约》而尚未加入《1949年公约》的国家仍有拘束力。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