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息凭证是否包括已付利息 |
释义 |
案情简介:结息证明是否能包括已支付的利息2014年10月,易某向蔡某借款70万元用于廖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双方口头约定贷款利率为每月5分,即:,年利率是60%。2016年5月17日,借贷双方结算,廖先生在原借据上注明“20万元已还清,剩余50万元我担保,月息5分”。2016年5月31日,廖某向蔡某开具10万元借据,为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50万元贷款利息提供担保。由于易某和廖某长期未能偿还贷款,蔡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能计入支付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结息借据是否属于自愿支付利息的范畴,如何计算结息期间的贷款利息,借据仅为法定数额双方结清利息的凭证,而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故不应视为已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0%,故借据结清期间的利息按24%的年利率计算。据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出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文的规定,可以归纳出“两线三带”的复合规律。第一条线是,年利率应该受到民法的保护是24%。第二行是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合同无效。这是两条线。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保护领域,一是自然债务领域,一是无效领域。如果双方的利率低于24%,协议不仅有效,而且在实体法上也有求偿权。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应当在实体判决中予以支持。自然债务面积是指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协议有效,但实体法上没有债权,即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并要求归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关于借据的法律性质。借据是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发给债权人的债权凭证,附于本合同后。借据只能证明双方在某一特定时间存在纯粹的关系。借据的形成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的结果,借据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销售、服务、利益等。由于借据是债权凭证,借据所载债权的内容尚未实现和履行。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利息的条件。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无效区域内的利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合法的借贷关系;二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三是利息已经支付。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结息凭证不能包含已付利息。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会对结息凭证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