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是如何形成的 |
释义 |
1、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和婴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补充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背书和特别约定组成。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的,本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的,本保险合同也无效。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有冲突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保险期间第2条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指定或批准的医疗机构办理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可以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门急诊检查费)每起事故以300元为限),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50元后,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80%给付。(2)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未完成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期限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的期限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的,该期限应限制为90天,直至出院之日。(三)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性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主合同免责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的保健等非治疗性行为; (3)被保险人在家自备病床治疗; (4)被保险人的洗牙、洁牙、验光、义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5)保险前被保险人的残疾治疗和康复; (6)转院治疗未经保险人同意进行治疗。第四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以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五条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持下列证明和材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二)保险单和主合同保险单;(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四)经县级以上医院批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和病历(含)(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有关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六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接受其他指定或者变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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