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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数量及法律审查
释义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股东能够持续盈利,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未执行的;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股权受让人)参股的审慎监管要求:真实出资意愿。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股票的情况。(2)股权清晰。股权权属应当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三)有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股东应当有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出资应当为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划转。股东成为股东后,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当期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有能力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应当充分认识和能够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不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股东权利义务履行的情形。
    

(5)良好的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近三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6)程序是合法的。购买股份的行为已经过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经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审批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障碍和纠纷。
    

(7)满足信息披露和批准的监管要求。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向最终股东披露,与其他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披露实际控制5%以上股东,规避5%以上股东资格审查的情况;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以上是小编介绍的相关内容。事实上,这类公司的控股股东较多。一般来说,我们需要先了解证券公司股东的情况,然后才能安全地开展业务。如果你什么都不懂,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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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