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关于参议会议事程序方面的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48条。主要内容: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从参议员中选出正副议长,为大会主席团当然主席,每次会议的主席由主席团轮流充任。边区参议会会期定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开会时,有参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有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赞成,始得决议。参议会的会议公开,必要时得由主席宣告开秘密会议。开会、休会及散会由主席宣告。参议员在会议内可自由发言,不受限制。凡关于抗战建国、地方建设及为边区参议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可提出为议案。参议员及边区民众、文化、学术各团体都可向参议会提出提案。议案应详具议题、理由及办法,经参议员5人连署提出。提案由主席团分交各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大会讨论议决。凡参议员可提出临时动议,但须在当天议程所列各案议完以后;如已届散会时间,可由主席提付下次会议讨论。参议员对议程所列之议题,欲发言时,应先将其编定的番号通知主席团,由主席根据收到通知的顺序决定发言的先后。除报告外,一般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在同一议案,一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案的说明、质疑、答复及讨论,如果超过规定时间者,主席可以终止;但经大会多数同意,可以延长。讨论结果如有数种意见时,其表决顺序由主席决定。表决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法。各主管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须列入议程进行讨论。参议员对报告有询问权,由大会主席团通知主管机关负责人定期答复;对答复不满意时,可再提出咨询。对于选举和罢免,规定选举政府正副主席、委员、法院院长、参议会常驻委员,均采用无记名投票,得票最多的当选。罢免政府正副主席或法院院长的提案,应有出席参议员20人以上的连署,始得提议,最后决定须有大会2/3的参议员赞成。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若干人,下设文书、议事、总务、警卫四科,各科依事务性质分设若干股。在开参议会时,设立政治、财政、经济、文教、军事、特种六种审查委员会。对违反会议规程或妨碍会场秩序的,主席得警告或制止,情节重大的,得依主席团的决定或会议的议决,进行谴责,或责令道歉,或停止一定时日的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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