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发展牲畜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牧业法规。1949年4月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公布。主要内容:(1)为了保护母畜、幼畜和种畜,规定了减免战勤的办法:役用的怀胎母畜,产前一个月,产后一个月,免除战勤。产后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只服短途战勤。不及三岁之幼畜,免除战勤。三岁至四岁之役畜,不支长途战勤。种畜,经县政府批准者,免除战勤,并免除配种季节经营户一人之战勤。其配种之收入,亦免除缴税。(2)规定了奖励种畜办法:政府试办配种站,并委托合作社兼营配种工作。有配种技术而无资本购买种畜者,经政府介绍,银行酌予贷款。凡配种技术优良,每年每天役用种畜配准100头以上者,奖励黑豆1石;配准50头以上者,奖励黑豆5升。(3)规定优待兽医办法:群众公认对畜病防治有经验之兽医,由县政府发给行医执照,并免除其战勤任务。防治牲畜疾病有显著成绩之兽医,得由县以上政府发给名誉和物资奖励。牲畜发生瘟疫时,县政府应组织兽医巡回医疗。如兽医在工作中发生困难,政府应予帮助。为克服医药困难,各地政府应注意奖励群众开办药社与兽医兼营药社。(4)严禁宰杀耕牛,凡齿老残废不能役用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得宰杀。此外还规定牲畜发生传染病,必须切实隔离消毒,疫病死亡牲畜,必须深埋,严禁食用买卖。故意违犯者,得酌情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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