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司法机关组织法规。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15条,规定陕甘宁边区各县除有地方法院者外,概设司法处,受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县司法处设处长、审判员、书记员各一人,处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民刑案件。处长、审判员均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区政府任命。司法处受理民事案件诉讼标的边币万元以上者,婚姻、继承、土地案件与政策有关或对风俗习惯影响甚巨者,刑事案件情节重大者,军事关系案件情节重大者,须提交县政府委员会或县政务会议讨论,然后判决。不服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之上诉案件,以高等法院为第二审,各分区设有高等法院分庭者,以该管分庭为第二审。刑事判决之短期犯人在看守所执行,长期犯人送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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