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政府的诉讼程序法规。1949年3月23日公布。旨在明确复核案件的权限,确保案件质量。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如下:(1)各县市人民法院(包括县司法处或司法科,下同)判处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案件,若原被两造声明不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时,原审判是确定(即终审——编者注)之判决,但应将判决书每月汇订成册,呈请省或行署人民法院核阅。省或行署人民法院在核阅中认为某案有复核的必要时,应即调卷复核。(2)各县市人民法院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若原被两造声明不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时,由原审机关呈送省或行署人民法院复核;若经核准,原判决即为确定之判决,若认为判决不当,就进行改判,或发还更审。(3)各县市人民法院,各省、行署、各直辖市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若被告人声明不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时,县市人民法院呈经省或行署人民法院核转或省、行署、直辖市人民法院迳呈华北人民法院复核,送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始为确定之判决。(4)各省、行署或直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案件,原被两造声明不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时,即为确定之判决。但应将该判决书每月汇订成册,呈请华北人民法院备查,华北人民法院认为某案有复核的必要时,必须调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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