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通令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司法文件。因华北各地有的成立司法委员会,有的叫裁判委员会,1949年3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通令,决定一律改称裁判研究委员会。由司法机关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审员、县长及选聘的民众团体负责人为委员。研究已经审理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及重要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拟具处理意见,经行政负责人核准,即为确定之判决。裁判研究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案件,仍须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开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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