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种类按不同的依据和方式对回避所作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在本案诉讼中执行职务;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又未主动提出不在本案诉讼中执行职务的,可依法向有关组织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其不在本案中执行职务。在外国诉讼法中,除有此两种规定外,还有指令回避的规定,即司法机关发现其下属司法人员偏袒或徇私舞弊的情况;或存在应当回避的法定理由,以行政指令命其不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英国的诉讼法还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