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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避程序
释义

回避程序

法律规定的关于请求、决定回避及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进行复议的步骤和程式。包括回避申请的提出、回避的决定、回避的复议和回避的效力等。(1)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指令回避或申请回避。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公安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2)回避的决定。无论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回避决定都由特定的组织或负责人作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及有关机关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履行职务的不同,分别由侦查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有权决定是否回避的组织和负责人如果认为回避申请不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时,有权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3)回避的复议。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作出后,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提出复议要求的,在侦查阶段,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再进行法庭审理。(4)回避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在复议期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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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