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理由 |
释义 | 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或者提出的法定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理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民事诉讼的回避理由有(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行政诉讼的回避理由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实践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案件,原审承办人员应当回避。关于回避理由,世界不少国家诉讼立法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日本等国法律规定,审判官是本案被害人,现在是或者曾经是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配偶、监护人,曾任本案检察官或者警察官或者证人或者鉴定人,在上诉案件中曾是原审审判或者调查官的,均不得在本案中执行职务。英国诉讼法规定,陪审官已被剥夺陪审权利,或者为一方的亲属,或者有明显偏颇言行,或者冒名顶替,都构成有因回避中当然回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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