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管理之诉 |
释义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9条规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1条规定,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侵犯了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企业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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