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
释义 | 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6章: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组织管理;附则;36条。主要内容有:(1)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3)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都作了具体的规定。(4)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农民工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企业按照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发给。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此外,对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死亡、因工负伤、因工残废、因工死亡和患职业病应享受的保险待遇,以及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的口粮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5)农民工应当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农民工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农民工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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