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是部队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各项任务的需要和保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雇用,是指以货币、物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简言之即为有偿地使用他人的劳动力。其既可以是长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战时,又可以是在平时,但这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军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雇用。如果不知是军人或者虽然知道是军人但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如误认为是退役、转业军人或被开除军籍的军人等,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企业或个人利益,有的是想让被雇佣人多赚些钱,有的则是为了窝藏等。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法律网提醒您,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立案标准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二条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2]《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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