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程序 |
释义 | 为了维护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的公正无私,与该行政行为所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多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适用于(1)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该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物近亲属;(2)与行政行为所涉事项的其他人有各种特殊关系,可能使行政工作人员同情或倾向管理相对人并作出偏颇的处理,或可能使其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处理的,也应当适用回避程序。回避的提起,有行政工作人员自行回避和依相对人申请回避两种。鉴于我国行政运行的特殊性,有关监督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发现行政人员与行政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出决定,责令有关行政人员回避。对于回避与否的决定不服的,相对人一方或行政人员,可以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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