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保全程序 |
释义 | 一、资产保全程序 (一)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 3.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4.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5.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6.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7.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三)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六)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 二、解除方法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 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三、执行担保会产生什么效力 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 1、暂缓执行的效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原执行依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并且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材料进行保全。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资产保全程序”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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