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奥得河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案 |
释义 |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Oder Commission国际常设法院判决的案件。《凡尔赛和约》第341条对奥得河设立国际管理制度,由波兰、俄国、捷克斯洛伐克、英国、法国、丹麦和瑞典等国代表组成的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奥得河及其支流部分流经德国、部分流经波兰,而部分构成德波边界。争端在于这条河的各个部分是否适用国际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全在波兰境内的支流—瓦尔塔河和诺泰奇河的可通航部分是否应适用这个制度。波兰坚持不适用这个制度,但其他6国则根据1921年的巴塞罗那《国际可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凡尔赛和约》的某些条款坚持适用这个制度。波兰便与这6国于1928年10月30日签订特别协定把这争端提交给国际常设法院解决。国际常设法院于1929年9月10日作出判决,判定:(1)奥得河在波兰境内的支流的可通航部分应适用这个制度。(2)巴塞罗那《国际可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对波兰不适用,因波兰没有批准该约。(3)由于负责实行国际管理制度的河流委员会的权限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在领土管辖方面与该河实行国际化的部分完全一致,也由于《凡尔赛和约》采纳了国际水道所适用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流经一国以上的水道在管理上应考虑到沿岸国家的共同利益,这便是沿岸国共同法律权利、包括利用该河整个可航部分平等权利的基础。对《凡尔赛和约》有关条文的解释应该使这条河流的国际化适用于它的所有可航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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