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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华北人民政府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
释义

华北人民政府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金融法规。1948年11月22日发布。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8月成立后,各解放区相继联成一片,为了适应革命形势的发展和解放区经济建设的需要,华北人民政府经与山东省政府和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商定,首先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大解放区的货币,决定:(1)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所有三个银行发行的货币及其对外一切债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承受。(2)自1948年12月1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即人民币)。票面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六种。定为三大解放区的本位币,在各地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贸易,均以人民币计算。各解放区发行的旧边币,逐步收回。在未回收前,新旧货币按以下比价照旧流通,不得拒绝。人民币对冀南币、鲁西币、北海币固定比价均为1∶100;人民币对晋察冀边币为1∶1000;人民币对西北农民币为1∶2000。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拒绝使用或私定比价、投机取巧、扰乱金融者,一经查获,定予严惩。以后,人民币逐步成为全国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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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