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机关生产的决定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经济管理法规。1949年1月18日颁布。规定:(一)允许各机关组织本机关的人力,从事手工业或农业生产。但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雇用劳动力进行机关生产。(二)在专署一级以上较大机关中,准许举办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业,雇用工人进行工业生产,并允许设立推销本工厂生产品收购本工厂原料的门市部。(三)机关生产,凡遵守法令,并在工商部门与国家贸易机关指导之下者,应视为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经营。银行可以依章给以贷款,贸易机关也可以委托其经营一定的业务。(四)凡违背上述方针,不守法令,不服工商部门与贸易机关的指导,在市场上投机操纵,或与私商勾结,共同反对国家贸易与合作社者,必须在经济上及行政上予以打击,从劝告处分直至停止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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