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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的法院组织法规。1939年4月4日颁布施行,共八章二十九条,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由参议会监督和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管辖重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定而控告的案件以及非讼事件。院长由参议会选举产生,下设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和劳动感化院。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各设庭长和推事,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检察处设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书记室设书记长和书记员,在院长领导下执行职务。看守所设所长及看守员,负责管教已决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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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1: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