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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华北人民政府征收公营企业所得税办法
释义

华北人民政府征收公营企业所得税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税收法规。1949年3月2日公布。规定凡属公营企业无论工厂、矿窑、电业公司、运输公司、贸易公司、商号等,均以其纯收益计征工商业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分别规定:工矿业,课纯收益额的12%;商业,课纯收益额的15%;运输业电业,课纯收益额的10%。凡华北级经营的各种企业,均由其主管部门如企业部、交通部、贸易总公司等分别汇总,向华北税务总局交纳。各行署、省、直属市直接领导之公营企业,统一由该直属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向各该省(市)税务局交纳。至于机关生产及地方财政经营之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均依工商所得税暂行规则规定,向所在地之税务机关交纳,不列入公营企业征税范围内。公营企业除完纳工商所得税外,其货物出产税、矿区税、盐产税及酒税、烟税、印花税、交易税等,均依规定就地完纳。如公营企业不按期完纳税款者,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得依其应完纳税款时之物价计算,并得依银行贷款之利率处以逾期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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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