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确认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 股东资格确认七要素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由于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股东资格确认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有着截然相反的认识。根据不同的标准,他们往往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因此,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抽象和构建一套股东资格的一般标准,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在理想状态下,股东无论是按原股东还是按继承股东,都应具备七个基本特征。 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权确认标准首先,当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证明股东资格声明权的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根据商法的公示原则和外观原则,第三人仍可以依据登记内容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照登记内容承担外部责任。但是,工商登记本身并不具有创设公平的效力,即工商登记中的公平登记内容属于权利登记,而不是权利登记。因此,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不是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在确认股权时应重点审查股东名册上的记录。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在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变更名称前,实际权利人不得与公司对抗,不得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履行股东名册记载的通知、公告等义务后,可以免除责任依法办理股东名册。当然,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因此有可能被其他证据推翻。实际权利人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但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的,或者其他股东承认其身份的,还应当确认其股东身份。第三,当纠纷涉及股东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当审查股东的实际出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对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出资证明或出资事实往往是股东证明出资的主要证据之一,股东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应当拒绝股东资格。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股东不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补足出资或者违约责任。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身份未被否认。既然就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出资不是确认股权的依据,那么股权确认的核心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公司是经股东协议设立的集团法人,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人的合作性。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应该尽可能尊重对股权安排和股东间股权比例的真实理解。在股权确认方面,还应重点审查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股东关于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根据股东的实际权利及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推断股东之间对股权的意愿表达。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股权确认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由于我国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以及公司立法的缺失,股权确认纠纷已成为民事、商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我们网站还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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