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院 |
释义 |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国民政府的五院之一。1928年10月10日设监察院筹备处。1931年2月2日正式成立。设正副院长、委员。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47年1月1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后,改为委员互选。监察委员最初为19~29人,1931年12月改为30~50人,其中一半人数,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1947年后,按照“宪法”规定,改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其比例为每省5名,每直辖市2名,蒙古各盟旗8名,西藏8名,华侨8名)。院长综理院务,监督所属机关职员,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院内设秘书、参事两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6~10人,科员10~20人,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参事处设参事4~6人,负责撰拟审核关于监察的法律命令。秘书处下设各科室,分管各项具体工作。1932年10月,增设调查专员4~6人。1937年1月增设会计、统计两室。1947年6月,改会计室为会计处,增设内政地政、外交侨务、国防、财政粮政、经济资源农林水利、教育、交通、司法、社会卫生、蒙藏等10个委员会和人事室。下设审计部。弹劾权和审计权分别由监察委员和审计部行使。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为强化弹劾权,1934年2月制定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6月将全国划分为16个监察区; 1935年4月起,分别设立16个监察使署。各区监察使由院长在监察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派遣,分赴各区执行职务。监察委员无任期限制,但不得兼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的公职。“监察院”会议由正副院长、委员组成,以院长为主席,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在开会时,院长认为必要,可以指定所属部、处人员列席,会议的职权,主要讨论和议决: (1)关于该案提出的法律及修改的法律事项。(2)院长交议及其他事项。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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