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禁刑的执行程序 |
释义 | 有罪判决执行程序的一种。科以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有罪判决的执行程序。根据《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应当同未决的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的必备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将罪犯交付执行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 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一案有若干罪犯的,应当按罪犯的人数送达上述文书,不能共用。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人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内。罪犯收监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告知所犯罪名、刑期及执行的地址等。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分管分押,按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对罪犯进行改造。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罪犯的劳动时间及报酬,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判处拘役的服刑罪犯,每月可允许其回家1至2天,路费自理。对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应按照“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进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已满2个月尚未捕回及捕回的变动情况,应当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监所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死刑,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拘留和逮捕而予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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