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和婚姻wardsnip and marriage欧洲中世纪国王和封建领主的特权。根据封建法,国王和封建领主在其封臣或佃农死后,如果他们的继承人年幼,国王或领主对年幼的继承人有监护权,继承人的财产受国王和领主强制监督,婚姻要取得国王或领主的同意,婚姻权使领主有权对佃农的女儿或遗孀的婚姻有发言权。在12世纪下半期,国王或领主的这种特权在英格兰尤为普遍,并使国王和领主的收入增加,女人往往要送钱给国王或领主才能使她的婚姻得到同意。英国于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中对这种特权作了广泛的规定,如其中的第四条指出:未成年的继承人的土地收益应受到监护,第四条规定,享有采邑地之寡妇改嫁时,应得到国王或领主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