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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的变化
释义

权利的变化

主体享有权利的阶段和过程。权利是动态的,不仅因为它们被社会关系的不同参加者,在不同的时间,与不同的条件下所取得和享受;它还由于它们自己的变化,这种变化与它们的存在和实现紧密地联系。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实际地位在法律上加以固定是以承认其作为权利主体开始,这意味着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拥有权利的能力,行为能力是独立地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它们都是权利存在的最一般的、基本的形式,用以确定主体所能够成为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人的范围。权利主体能力可以是共同的(如涉及到所有国家公民)或者是特殊的(在民法、行政法等中),按照法律调整的领域,还具体化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和组织(公民、组织等等)。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有权利能力的同时被赋予在宪法中得到确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权利能力一起形成公民的法律地位。权利主体能力(首先是权利能力)不仅是公民一般权利(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产生的前提,而且也是每个国家公民具体的民事、劳动和其他权利产生的前提,更确切地说是取得这些权利的前提。公民的一般(宪法)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也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一般权利之外,还存在着由于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绝对权。最后,存在着只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才能产生的现实的权利,这些就是作为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主体的权利和权能。当产生法律争端或某人的权利被侵犯时,总会产生法律关系。当存在着侵犯权利的危险或侵犯权利时,在权利要求上发生了变化,权利人或主管机关求助于国家强制力。权利和义务之间达到最高程度的联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得到最高限度的具体化,义务是通过强制或用强制手段直接威胁而得到履行的;违法者受到惩罚,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恢复。因此,权利可能发生这样的变化: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到一般权利和绝对权利,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能。在出现对任何一种权利的侵犯或侵犯的威胁时,权利转变为(如果受害人这样期望的话)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总是潜在地存在于任何权利中,表现为主体和国家之间的普遍联系,国家所承担的维护法律秩序,公民的安全,以及组织,公共机构的正常活动等等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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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