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 |
释义 | 国家公职人员主动要求免除其现任职务的行为。包括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辞去其所担任的任何公职两种。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权利之一。通常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任免机关审查批准,始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任职期间,基于职务上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其辞职而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将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的接受,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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