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却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委托后,由于某种原因,向委托人辞去诉讼代理的行为。委托代理根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意志决定,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变更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辞却诉讼代理,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目的是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确认辞却委托代理在法律上的效力。辞却委托代理的原因主要是:代理人认为被代理人拒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或伪造、隐匿证据,强迫代理人进行与法律相悖的代理行为,经说服教育,拒不悔改或拒不接受。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后,其诉讼代理权便随之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