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刑事法规。1933年8月川陕省第二次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按照阶级,分别首要和盲从、轻重,分别拟罪和奖励自首的原则”,规定本条例。(一)自首,须毫不隐瞒地报告自己和别人的反革命企图和行为;完全脱离反革命一切关系;并交出反动武装、文件材料等。(二)凡工农穷苦群众被反革命胁迫欺骗参加反革命组织,但无积极反动活动,依法自首者,经公民具保,经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许其有公民权。如曾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的工农分子自首者,免除其死刑,由革命法庭视其犯罪情节轻重,判决减罪或免罪、永久或暂时褫夺公民权。(三)凡反革命的首要分子或系地主、富农、资产阶级出身之反革命分子,依法自首者,免除其死刑,由革命法庭酌情予以减罪或免罪处分。(四)凡知识分子和专门家以及小商小贩等参加反革命组织,而依法自首者,免除其死刑,由革命法庭酌情予以减罪或免罪。经公民具保,得在苏维埃政权下营业或工作。(五)凡白军下级军官士兵及白色团防,携械逃阵者,一律免罪,并予以奖励。凡反革命军官民团团总、队长和反革命侦探,携械投降,在敌线倒戈或拿获反动长官,携带敌人机密物品来降者,准其自首免罪,并予以奖励。(六)凡自首不实不尽者,须从新审查处理,或自首后仍继续反革命活动者,加倍处刑。凡借自首来诬陷好人或借自首进行反革命阴谋者,加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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