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结构 |
释义 |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构成形式。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地域领土的所属关系,其二是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隶属关系,前者是国家结构形成的前提条件,即不属于一国领土的地域不能作为该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后者是国家结构的核心所在,即区别不同国家的结构形式取决于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或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隶属关系。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两种关系的统一,才能构成完整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可分为单一制与复合制两种形式。单一制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有地域领土的所属关系;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统一在中央国家政权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构成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隶属关系。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对外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包括国家联盟和联盟国家两种: (1)国家联盟称为邦联,即由几个成员国为一定的政治、军事、经济贸易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盟,各成员国在保留自己的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共同组成邦联议会,讨论决定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和事项,邦联会议的决议须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多在具有共同利益而经济关系比较薄弱的国家之间形成,是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如1776年至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诞生前,由13个独立州建立的邦联。(2)联盟国家称为联邦,是近代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由若干州、邦或共和国组成。联邦制是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与其成员可分别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各成员邦、州或共和国亦可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有各自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如1787年制宪后的美利坚合众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全国拥有一部统一的宪法,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行政区域,包括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在内,都是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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