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考试条例 |
释义 | 国民政府于一九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的条例,共四章二十八条。该条例第一章总纲规定了法官考试的资格、免试的条件、限制应试及免试的条件,法官录取的等级,考试的地点、时间、日期等。第二章典试委员会规定了典试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遴选范围。第三章考试规定考试的方法为笔试和口试,笔试及格者得应口试。笔试科目为(一)三民主义,(二)五权宪法,(三)宪法史,(四)行政史,(五)刑法,(六)国际公法,(七)民法,(八)商法,(九)民事诉讼法,(十)刑事诉讼法,(十一)国际私法,(十二)拟公判请求书,(十三)民事判决书,(十四)公文程式。口试科目为(一)民法,(二)商法,(三)刑法,(四)民刑诉讼法,(五)普通社会状况。第四章附则。该条例规定以考试成绩的等级分别让录取者具有担任推检、候补推检和书记官的资格,对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保证法官后备队伍的专业化起着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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