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造法原则 |
释义 | Judge—Made Law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所作的判例和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或应当作为以后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这实际上承认法官可以象议会或其他立法机关那样制定法律。但判例法在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其效力是不一样的。例如,在英国,即使上议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提出一项原则或规则,如果它与某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生了冲突,该原则或规则便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司法裁判只有当它在陈述、扩大、限制一项法律原则或澄清某项法律原则或在其它方面适用该法律原则时,才能产生判例法。而当其再次适用于相同情况时,则不存在造法问题。根据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权,司法职能不仅在于适用法律.而且在通过对法律的扩大解释或者发现该法律在某些方面的意义是立法机关没有注意到的,通过解释来经常性的制造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渊源是法官的裁决或通常的司法惯例,而不是已制定的成文法或行政法规。即使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权,名义上没有法官造法原则,但是法官通过解释法律条款的方法对所涉及的法律乃至整个法律制度,都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一点已日益为人们所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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