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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至两汉时期的一种契约形式。《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立约的双方将标的和权利义务写于竹木简之上,然后一分为二,各执一半,契券上的字为半文。多用于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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