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
释义 | 一、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上。 1.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确保监督的层级对应。 2.如果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以保持监督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这是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二、行政抗诉受理要求 行政抗诉的受理要求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抗诉的受理要求严格、明确,为行政检察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三、行政抗诉法律依据 行政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行政抗诉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明确了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 2.《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也详细规定了行政抗诉的具体情形和条件,为行政抗诉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抗诉制度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检察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你对行政检察监督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更深入的法律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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