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诉讼法规。1923年3月29日公布施行。此前,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4月公布施行过《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共13章48条。1923年修正后公布施行的暂行章程不分章,共44条。规定由县知事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诉讼中的各项程序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凡未设置法院或司法公署的县,应属初级或地方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件,由县知事审理。设有承审员的各县,上述案件由承审员独自审判,但须以县公署名义进行。县知事、承审员、书记员实行回避制。声请县知事回避,应向高等审判厅提出,由该厅裁决。不服县公署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根据原审事件应属初级或地方审判厅管辖的区别,分别由地方审判厅或高等审判厅作为等二审案件的承审机关。对其他如拘传、审判、执行等程序,章程也做了明确规定。该规章的颁行使作为县行政长官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权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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