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共和国(自治省)机关 |
释义 | 1974年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境内的各共和国是建立在民族主权以及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国家,是劳动者和公民以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 自治省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自治基础上的享有自治权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设有议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以及管理、审判、检察机关。议会是本地区的社会自治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议会设3院:联合劳动院、区院、社会政治院。3院的地位平等。联合劳动院主要处理生产方面的事务,区院主要处理消费和公共福利方面的事务,社会政治院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和发展自治制度,保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某些重大的共同事务由有关的两院或三院在联席会议上处理。议会代表的任期是4年,可连任1次。设主席团以代表本共和国(自治省),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委员会是本共和国(自治省)议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实施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指导和协调下属各管理机关的工作。1990年各共和国制定了新宪法或修改了现行宪法,共和国议会的结构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议会仍设3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议会设两院:公民院、区院。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共和国议会实行一院制。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黑山设总统职位,由公民以多数票直接选出。马其顿总统由议会代表以2/3多数票选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先由公民选出7人主席团,然后由主席团从中推选出主席团主席。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有的已改称政府。1990年塞尔维亚宪法规定,伏伊伏丁那、科索沃—梅托希亚根据本地区的民族、历史、文化和其他特点组成自治省。自治省在事先征得塞尔维亚议会同意后制定的章程是自治省的最高法律文件。自治省不再设主席团。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