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期宣判 |
释义 | “当庭宣判”的对称。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诉讼行为。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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