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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余
释义

附余

应收税粮之外多收的羡余部分。《大明律·户律》“多收税粮斛面”条规定:仓库收受税粮,应由纳户亲自计量,若仓库主管官吏自行计量以致多收者杖六十,若累计多收部分为重者,以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各衙门及仓库如有附余钱粮,必须如数上报,主管官吏将多出的钱粮私自移补于其它亏空项目者,属欺弊行为,按监守自盗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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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