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 |
释义 | 1974年2月21日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并公布施行。除序言部分 (基本原则)外共6部分406条。宪法总结了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20多年来的经验,肯定了1963年宪法和三批宪法修正案中的积极成果,确认了联合劳动制的原则,规定了在基层议会和自治组织中实行代表团制,确定了全民防御和社会自卫的国防政策。指出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各级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本地区的最高权力机关;联邦议会设两院: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原联邦议会中民族院和社会政治院的职权基本上由联邦院行使,经济院的职权基本上由共和国和自治省院行使,文化教育院和社会卫生院的职权由有关的自治利益共同体代表大会行使。在作出决定时,联邦院实行多数通过的原则,共和国和自治省院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问题的拖延将危及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联邦执行委员会可建议通过临时措施;将联邦主席团的成员减为9人,即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各选派1人,加上作为当然成员的南共联盟主席;设立各级社会自治维护人以保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社会所有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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